保护野生动物知多少?测测你是不是合格“守护者”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5-11-08 08:32:56 编辑:郝莉娜

保护野生动物是维系地球生态平衡的关键。每个物种都是生态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维系着自然平衡与物种多样性,也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保护野生动物,拒绝非法交易,守护栖息地,让我们从身边做起,共同守护生命多样性。为了让大家深入了解保护野生动物知识,现就重点问题进行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知识问答

问:可以随意捕杀或掏鸟窝吗?

答:不可以。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禁止破坏鸟类巢穴、卵、蛋。即使是普通野生鸟类,也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猎捕。

问:发现受伤的野生鸟类该怎么办?

答:应及时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专业的收容救护机构,不得私自饲养或买卖。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鸟类。

问:可以买卖或食用野生鸟类吗?

答:严禁食用、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和“三有”保护鸟类。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饲养、猎捕、交易和运输任何在野外自然生长的鸟类。

问:建设项目会影响鸟类栖息地吗?

答:建设项目应避让鸟类重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无法避让的,应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设施,减少不利影响。

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何时正式施行?

答: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哪些野生动物属于本法保护范围?

答: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几级?

答: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问:能否发布野生动物交易广告?

答: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问:能否向境外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

答:禁止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

问:伪造特许猎捕证会受什么处罚?

答: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何处罚?

答: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问:违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如何处罚?

答: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场所,并处高额罚款。

问: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养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何处罚?

答: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问:外国人在中国野外拍摄野生动物需要批准吗?

答: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问:能否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

答:禁止或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等行为。

问: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如何保护?

答:国家建立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珍贵、濒危物种实行重点保护。

问:公民如何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

答: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问:哪些机构负责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

答: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职责配合执法。

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建立收容场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问:发现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该如何取证?

答:注意保存交易凭证、照片视频等证据,及时向执法部门提供。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知识问答

问:陕西省有哪些野生动物受到重点保护?

答:除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如朱鹮、大鸨、金丝猴等)外,陕西省还公布了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在本省分布的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问:陕西有没有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时间?

答:有。每年九月是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四月份的第二周是“爱鸟周”,六月六日是放鱼日。其间,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问:在陕西可以猎捕哪些野生动物?

答: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猎捕省重点保护动物或“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动物)需依法申请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问:哪些猎捕工具和方法是被禁止的?

答: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也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不得制造、出售禁用工具。

问:养殖野生动物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养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养殖省重点保护或“三有”动物需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

问:在陕西可以随意放生动物吗?

答:不可以。放生必须遵守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选择适合的当地物种,避免对生态造成破坏,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问:发现有人卖野生动物或者用禁猎工具怎么办?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可向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关于《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的知识问答

问:《决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旨在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

问:野生鸟类资源归谁所有?保护原则是什么?

答:野生鸟类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本省所有单位和个人都需遵守保护野生鸟类的相关法律法规,主动爱鸟护鸟。野生鸟类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且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问:哪些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被禁止?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答:《决定》对猎捕行为严格限制,具体如下:

绝对禁止: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和野生鸟类迁徙期间的迁徙通道,禁止猎捕野生鸟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额外制定并公布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特殊许可: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需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和省重点保护野生鸟类,需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问:如何保护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和迁徙通道?

答:《决定》从栖息地保护、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等多方面发力:

栖息地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林业主管部门需公布野生鸟类分布状况及迁徙通道范围;禁止非法捡拾掏取鸟蛋、破坏鸟巢、捕捉幼鸟、改变原生境等干扰鸟类栖息繁衍的行为。

重点区域修复:省人民政府组织推进秦岭、巴山、黄龙山、子午岭、陇山、白于山等区域,以及汉江、丹江、嘉陵江、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红碱淖等湿地的保护修复,禁止非法侵占湿地、采砂捕捞;优先对珍贵濒危野生鸟类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实施生态修复。

环境改善:减少农药化肥使用、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光伏、风电、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环评时,需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推广友好型驱鸟装置,架设防鸟网需加强巡护,及时救助受困鸟类。

城市生态优化:新建、改造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时,优先种植本地原生植物,可建生态岛或保育区,水体沿岸设计生态堤岸、缓坡浅滩并种植湿生本土植物。

问:观赏、拍摄野生鸟类有哪些禁忌?个人饲养、交易鸟类需注意什么?

答:观赏、拍摄野生鸟类时,禁止以下行为:在野生鸟类繁殖期近距离拍摄巢穴或幼鸟;在候鸟越冬地、迁徙停歇地和繁殖地随意投食、补饲;其他危害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行为。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依法规范个人鸟类饲养、交易活动,确保相关行为合法合规。

问:如何参与野生鸟类保护?有哪些支持和保障措施?

答:《决定》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并明确多项保障措施:

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鸟类保护、科普教育、收容救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公开举报渠道。

支持措施:支持建立鸟类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开展生态观鸟旅游,开发鸟类IP及文创产品,推动生态产业发展;推广朱鹮保护经验,提升栖息地质量和连通性;加强疫源疫病监测预警,规范放生行为,提升收容救护能力。

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野生鸟类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探索野生鸟类致害补偿机制和致害保险。

问:违反《决定》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造成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还需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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