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职责岂能“敷衍了事”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5-05-23 08:58:52 编辑:李小龙 校对:康敬卓 责编:王丹

基本案情

2025年初,子洲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监督时,发现该县司法局下辖某司法所存在矫正小组履职严重失职问题,遂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

小斌(化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宣告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24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相关司法所应当为小斌确定矫正小组,并负责落实相应矫正方案。本案中,小斌的父亲既是小斌的监护人,也是矫正小组成员之一。

然而,2025年1月至4月期间,小斌在矫正期间多次违规外出。2025年1月20日,矫正小组成员小斌父亲带其前往绥德县火车站接送亲属,未向相关司法所报备;2025年3月27日,小斌擅自前往榆林市办理离职手续,未提交外出申请;2025年4月1日,小斌父亲再次带其前往米脂县走访亲友,全程未向相关司法所报备。小斌父亲不仅未制止小斌违规外出,反而提供车辆协助,并且在相关司法所核查时,谎称小斌外出系个人事务,已口头报备,无需履行请销假手续。

子洲县检察院通过调取该司法所矫正档案、小斌的定位记录,并结合与其本人及父亲的谈话内容,确认小斌在未依法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而矫正小组成员在明知其已构成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督职责,放任其脱离监管,最终导致脱管现象发生。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子洲县检察院向子洲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相关司法所存在对矫正小组监督缺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的问题,同时矫正小组成员未履职尽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关于矫正小组职责的规定。

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子洲县司法局高度重视,立即督促相关司法所进行整改。该司法所对小斌给予书面警告,将其管理级别由普管调整为严管并实行“每日定位核查+随机实地查访”双轨机制,同时责令其提交书面检讨并在集中学习会议上公开检讨;该司法局对矫正小组成员小斌父亲进行口头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检讨,明确要求加强法律学习并履行监管职责。此外,司法所对小斌开展专项法治教育,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并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警示教育会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检察官提醒

矫正小组成员身份具有法定职责属性,其“不知情”属于未尽学习义务的过失,不能免除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情节轻微者可采取教育替代处罚。

社区矫正不是“家庭豁免区”。家属的漠视或包庇,可能让法律防线形同虚设,唯有知法、守法、履责,才能共同守护矫正成果。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