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纠纷从“有解”到“优解”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6-10-14 09:06:07 编辑:康敬卓 校对:张倩 责编:刘燕

王小东
绥德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25年,累计办理案件3200余件,多次荣获全市法院执法办案先进个人。
调解心得
“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不光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行动自觉和价值坚守。

当事人为王小东(右二)送锦旗(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陕北的深秋,寒意渐浓,但当事人小武送来的锦旗,却让绥德法院民事审判庭里暖意融融。“真心感谢王庭长,为我们这事儿跑前跑后,让我们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小武握着王小东的手,连连道谢。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小武等4人满怀憧憬,先后购置了某开发商建设的房屋。本以为能安居无忧,可在办理房产证时,竟被告知其所购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商住,40年产权与普通住宅70年产权存在较大差距。产权年限的巨大差异,意味着房屋价值、落户、上学等权益都大打折扣。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小武等人走上了信访之路。为妥善化解信访矛盾,相关部门将小武等4人与开发商的纠纷导入诉讼程序。案件分到了绥德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王小东手中。
“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如何约定的?究竟是原告疏于审查,还是被告未充分告知?”王小东心中打了个问号。他认真查看4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合同中均明确标注了“商业”或者“商住”。那么原告为何会坚称存在重大误解甚至欺诈呢?同样的纠纷到底还有没有?
经过与当事人谈话,查看案涉房屋,走访案涉小区,与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管部门座谈,案子的前因后果逐渐清晰。原来,与案涉房屋同户型的房产共有23套,均位于该小区1号楼一楼,但各户情况又有所不同。其中6户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房屋用途明确标注为“住宅”,办理房产证时却被告知是“商住”房。开发商以合同存在笔误为由,提出让利给业主的处理方案,与业主协商解决。小武等4人所持合同中,虽写有“商业”或者“商住”,但他们认为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主张撤销合同,要求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当时买房子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告知。”“房子就在小区内,很难和商业用途扯上关系。”“我的合同中土地使用年限为64年,正常情况下就是住宅性质嘛。”小武等人你一言我一语讲述着。王小东意识到,除之前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的6户外,小武等4人已起诉,案件还可能涉及其他业主。如果简单一判了之,看似合法,却可能让当事人陷入漫长的上诉、执行拉锯,案结事难了。
办案不能只追求“结案了事”,更要“案结事了人和”。王小东深入研判案情后,发现矛盾的核心不仅是房屋性质不符,更棘手的是,小武等4人收房后都进行了装修,装修投入的核算和损失的分担,成为双方僵持不下的“痛点”。开发商认为装修是原告自愿行为,不愿全额补偿;而购房者则坚持,因开发商欺诈导致合同可撤销,装修损失理应由对方承担。双方情绪对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庭前多次调解,开庭时再次组织调解,均未成功。可案子还得继续办。“法不外乎人情,解开矛盾先要解开‘心结’。”为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优解,判决书撰写完毕后,王小东还是不死心,决定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再次努力调解。一边,他向开发商释明法律规定,讲清欺诈、重大误解、违约的法律后果,引导企业正视问题、承担责任;另一边,他耐心倾听购房者的委屈与诉求,客观分析诉讼风险,希望他们理性维权、换位思考。
一遍、两遍、三遍……记不清多少次苦口婆心地释法明理,多少次不厌其烦地调整方案。王小东反复权衡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用真诚消融对立情绪,用专业化解疑虑。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他的不懈努力下,僵持许久的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全额退还4名购房者的购房款,并对装修投入进行合理折价补偿。这份方案,既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开发商的实际承受能力,也为后续纠纷处理提供了示范,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没想到王庭长这么负责,没有简单判案,而是真心实意为我们着想,把事儿办得这么圆满。”得知退款和补偿方案后,小武等4人紧绷已久的脸上,终于露出了释然的笑容,特意制作了锦旗送到法院,于是便有了开头那暖心的一幕。
一面锦旗,是一份肯定,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从事审判工作25年来,王小东始终扎根民事审判一线,审理过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合同争议等各类民生案件3200余件。在他看来,民事审判无小事,每一起案件都连着民心,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王小东说:“做一件事容易,做好一件事却很难。践行‘如我在诉’理念,说到底,就是要求法官学会换位思考,直面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为老百姓多想一点、多做一点。”
通讯员 宋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