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5-10-01 01:57:34 编辑:康敬卓 校对:李强 责编:王丹

《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

立法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有效解决榆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管理,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二条,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职责、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义。《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及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活动,并依据相关规范明确重点单位概念。二是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同时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职责。三是规范重点单位确定程序。对确定重点单位应当考虑的因素及流程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夯实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根据《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分项列举重点单位的六项职责,同时规定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五是加强监督检查。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单位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亮点特色

一是精准聚焦对象。结合榆林产业结构与灾害特点,将能源等八类受气象灾害影响大且关乎国计民生的单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通过“部门推荐+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名录反映实际,精准管控高风险领域,提升资源利用与管理针对性。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从应急预案编制与应急演练,到防御设施与应急物资的配备,再到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最后到灾情上报与防御档案的建立,形成一整套闭环责任链条。

三是强化服务保障。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同时,重点单位可以结合自身需求,定制个性化气象服务产品,满足差异化防御需求。

四是凝聚各方合力。在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专家库,为重点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等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要素关系研究,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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